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控制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7月13日,车能贷(上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能贷”)、浙江能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干建君(另案处理)的经营控制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两公司下属的车能贷理财平台、能能理财APP为依托,投放车贷、担保贷、消费贷、农业贷等具体投资标的,通过媒体广告、网络推送等方式,承诺保本固定收益,累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约人民币14亿元。截至案发,尚有797名投资者共6200余万元投资款未予兑付。
2017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控制的**集团与干建君开展合作,投资入股车能贷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被告人叶某某主要负责在福建发展借款人,制作成具体投资标的后供车能贷理财平台投资者投资。截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共从车能贷理财平台非法吸收资金6900余万元,其中,返还至干建君个人账户、车能贷公司账户合计3600余万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经警方劝说,从境外回国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向早已等候的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犯干建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车能贷公司经营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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