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89号
被告人史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92********,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桓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家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辽宁省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及被告人刘某、张家俊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史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并让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卖给他,用于淘宝刷单,张某某同意后到沈阳市办理一张银行卡卖给被告人史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拮据,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人史某向其卖银行卡,并由被告人史某带张某某到抚顺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及网银盾后,张某某连同自己一张身份证一并卖给史某,得款人民币900元。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史某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办卡卖给他,并约定每介绍办理一张银行卡,给张某某50元人民币好处费。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了赵某某、梁某某,并告知是用于淘宝刷单,后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工商银行网点、盛京银行黄河支行共办理银行卡,赵某某办了两张银行卡,梁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二人将所办理的五张银行卡及网银盾、电话卡,卖给被告人史某,被告人史某通过微信转了人民币8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之后,被告人史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上述购买的银行卡“三件套”卖给被告人“华伟”。
2019年3月26日左右,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珍爱网上结识昵称“天使的微笑”自称“郑岩”(另案处理)的男子。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郑岩”谎称其发现所在服务的金融公司系统出现漏洞,可以利用漏洞赚钱。“郑岩”给被害人陈某某发送一个网站链接,让其与在线客服联系。同年4月6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兴业银行将人民币24万元转到客服提供的北京银行,帐户名严潘潘,帐号6214680********。随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网站帐户到余额共盈利人民币12186元,并顺利提现2186元。接着,被害人陈某某失去戒心,并在“郑岩”煽动下,陈某某向客服提供提供的账户不断注入资金。其中,被害人陈某某汇入盛京银行梁某某的帐户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汇入浙商银行贺祺峰的帐户内共计人民币61万元;汇入北京银行段宗蕊的帐户内共计人民币83万元。截止2019年4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共被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68万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史某以每套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A..来日方长”共计11套银行卡三件套,共获利人民币3200元,余款未付清。
3、2018年12月,被告人史某明知帐户名为被告人张某某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内有人民币7000余元系赃款的情况下,仍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许诺给人民币1000元作为好处费,让张某某补办一张新卡以解除锁定,将旧卡内人民币7000余元转出。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人民币7000元系赃款,仍与被告人史某一起到黑龙江建设银行将旧卡注销,并将赃款人民币7000元转入新卡,后史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史某多次以每套银行卡三件套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卡王华哥”(另案处理)贩卖共计142套银行卡三件套,获利人民币42950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自己办理2张及他人办理的2张共计4张银行卡三件套,卖给被告人史某,收到人民币880元。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每套人民币800元向被告人史某购买3套哈尔滨银行卡三件套,以每套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史某购买40套其它银行卡三件套,以每套人民币80元,向被告人史某购买10套普通银行卡,被告人史某共获利人民币18200元。后被告人刘某将上述银行卡卖给“曲航”、“抽烟只抽炫赫门”、“旺仔”(均另案处理)等人。
6、2019年3月,被告人史某以每套银行卡三件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陈晨”贩卖银行卡两次,共计六套银行卡三件套,未收到钱。
7、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家俊以每套银行卡三件套800元向被告人史某购买44套银行卡三件套,其中寄到快递公司的18套银行卡三件套,由于张家俊害怕事情暴露,拒绝签收,被退回,张家俊共支付人民币5600给史某。后被告人张家俊将其中七套银行卡三件套卖给“诚信卡商”(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84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史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单元**住处被民警抓获,并从现场查扣到61张银行卡、51个U盾、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2019年6月26日,民警从辽宁省沈阳北一路万达公寓A座东门大堂电梯前南侧B11包裹内查扣到张家俊拒收退给史某的18套银行卡。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家俊在辽宁省北票市城关涵达洗浴中心被当地民警抓获。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辽宁省桓仁县**镇**村**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沈阳长安支行业务凭证、扣押清单、寄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刘某、张家俊、张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29张,数量巨大;结伙与单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数额达人民币1007000元,情节严重;并且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一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犯罪所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5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4张,其中18张中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数额达人民币7000元;并且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一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犯罪所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家俊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签收18张银行卡,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部分事实,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家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家俊、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俊、张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张娟川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史某、张某某、刘某、张家俊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10份。
4.卷宗7册共计699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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