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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青龙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史青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住该处。被告人史青龙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原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史青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青龙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决)逐步网罗被告人史青龙及丁某某、彭某某、凤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等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于2010年至2017年先后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以丁某某、史青龙、彭某某为骨干成员,凤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铜陵市铜官区、郊区等地多次开设流动赌场,通过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又以“股份分红”、支付工资的形式向组织成员输送利益。为维持赌场秩序、索讨债务,该集团以暴力、滋扰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铜陵市铜官区**附近民房、郊区**附近民房、**附近养鸡场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并通过对赌博活动进行“抽水”来获取非法利益。史青龙及胡某某、丁某某、凤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受赵某某邀集,在开设赌场活动中分工合作,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史青龙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史青龙、赵某某等人分别收取5%至40%不等的赌场获利作为股份分红,其中史青龙收取15%的赌场获利作为股份分红。

史青龙伙同赵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赌博活动进行“抽水”来获取非法利益,“抽水”渔利数额累计达53.5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史青龙及丁某某(已判决)在赵某某等人所开设的赌场内与曹某某发生口角。为防止曹某某等人冲击赌场,丁某某邀集周某某(已判决)一同准备长矛、砍刀等器械,后在赌场外分发给史青龙及赵某某、凤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六人共同持械对曹某某所乘坐的皖GE****号小型轿车进行砍砸,并对驾驶人姚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姚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后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GE****号小型轿车受损价值达2976元。

三、违法事实

2017年9月13日,彭某某、史青龙在铜陵市**公园拦截梅某某并通知赵某某到场,后赵某某、彭某某、史青龙强行将梅某某带至铜陵市郊区**附近废弃工厂,向梅某某索要债务。期间,彭某某、史青龙对梅某某进行殴打。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史青龙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史青龙及涉案人员赵某某、凤某某、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青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青龙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青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史青龙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史青龙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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