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997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8年7月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原**小区),杨某乙(已判刑)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卜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小区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销售及吊运业务,在**小区强制销售装修用的沙子、水泥、小红砖,强制提供吊运服务,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形成恶势力“沙霸”集团,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一、强迫交易犯罪
杨某乙为非法获利,伙同张某甲、卜某某、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对运送沙子、水泥、小红砖的人进行拦截、辱骂、殴打,使得**小区进行房屋装修的业主无法自主选择装修用材料以及吊运服务,张某乙、李某某、武某某等18名小区业主迫于无奈高价购买杨某乙和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销售的沙子、水泥、小红砖等装修材料并接受吊运服务(吊运设备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造成**小区业主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杨某丙、吴某某、尹某某等其他用料者、销售者、运送者无法正常向**小区业主进行买卖和运送等经营活动。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6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丙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装修自家房屋,从外面购买了地砖,雇佣工人从电梯运送地砖时,被被告人史某某和杨某乙根等人拦截,并被被告人史某某和杨某乙等人无辜殴打,强行索要600元人民币后,才准许被害人张某丙使用电梯继续运送地砖。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尹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给小区业主运送沙子、水泥时被被告人史某某和杨某乙、张某甲等人拦截,杨某乙纠集被告人史某某和张某甲阻拦、威胁被害人,并指使被告人史某某和张某甲使用搞把、铁链殴打被害人,并以保护费名义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
2017年春季的一天,被害人吴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给小区业主运送沙子时,被杨某乙拦截,杨某乙强行拿走被害人车钥匙,并将被害人吴某某领到小区东面挂有“吊运沙子”的门脸房内,被告人史某某和杨某乙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逼问被害人挣了多少钱后,又威胁被害人吴某某不准再来小区运送沙子,被害人承诺后才放行被害人。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查询,被告人杨某甲在银行账户有136.94元人民币;被告人史某某在银行账户共有154.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张某甲、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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