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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183号

被告人史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村**组**号,住宿州市桥区**楼**室。被告人史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史某先后两次在宿州市**医院附近等地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冰毒,分别得赃款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

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浴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冰毒,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史某在宿州市**路西的厂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冰毒,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人史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在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超市**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某吸食冰毒四次。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史某在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超市**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某吸食冰毒八次。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史某在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超市**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某吸食冰毒。

2015年9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医院将被告人史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且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及补查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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