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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腾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史腾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2000********,汉族,天津市**院校学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社,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害人付某某和崔某某到被告人史腾某打工的本市南开区**底商**饮品店询问该店是否有转让意向,在该店打工的史腾某冒充店长与两名被害人相识后,编造自己持有该店50%股份,能出让其中20%的股份,骗取两名被害人信任。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史腾某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张亮麻辣烫店内,分别与两名被害人签订转让10%股份的虚假《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书》,通过收取现金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两名被害人各42000元,共计84000元;史腾某又编造要开办一家“益禾堂”奶茶店,诱骗两名被害人投资入股,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付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史腾某67000元;2020年10月20日,史腾某编造自己哥哥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需要两名被害人补足“益禾堂”奶茶店的投资款,骗得被害人崔某某向其微信转款4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史某乙诈骗两被害人共计155000元,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其返还退还两名被害人共计8746元,所得赃款皆用于生活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详情、股份转让合同、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崔某某陈述及辨认材料;

4、被告人史腾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腾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

检察官助理:金同娟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腾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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