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9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路**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3月1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于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 韩某某联系被告人史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冰毒。随后,被告人史某某携带冰毒到万州区国本路9号附1号附近,并将冰毒藏匿于附近台阶处。韩某某到后将400元毒资交付给史某某,史某某将藏匿冰毒的位置指给韩某某,韩某某取冰毒时,二人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在史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及一包净重0.4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在附近台阶处查获一包净重0.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毒资400元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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