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562号
被告人史社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里**村**。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社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社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史社会和史某某(另案处理)行至平阳县鳌江镇五桥工地,利诱工人将工地内的工程用铁推至滩涂,后两人将工程用铁搬走并予以出售。经鉴定,涉案钢铁价值人民币3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史社会于2020年8月14日21时20分许在平阳县鳌江镇环城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史某某家属于2020年11月18日代为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收货明细、工地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社会以及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社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社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社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社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社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史社会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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