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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海峰、高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史海峰,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69********,汉族,中学文化,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屯。200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4********,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号。2017年8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同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2月26日因赌博被大同分局罚款200元;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海峰伙同高某某、“大张”(另案处理)到大同区祝三乡小围子屯西侧一口油井(第八采油厂第一油矿108队芳8-1号油井)上进行盗窃原油。三人打开油井接上油管将原油装入一辆轿货车上的铁罐内,后将轿货车开至距离油井约0.5公里处的坟地附近,将罐内的原油装入丝袋内,三人正在灌袋时,大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赶到。史海峰、高某某被当场抓获,“大张”逃脱。 

综上,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共同盗窃袋装原油25袋,重1.5吨,轿货车上铁罐内原油0.6吨。其中袋装原油含水7%,罐内原油含水6%,纯原油重1.96吨,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6,378.50元,涉案原油已返还第八采油厂第一油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及照片;

2. 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海峰、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另史海峰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史海峰、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海峰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广文

         检察员:刘德峰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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