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史**在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机器挤伤手指,史**在南阳市宛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期间,瞒报工伤的实际情况,谎称手指是自己在家弹棉花受伤,使用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骗取医疗保险金23361.28元。经鉴定,史**右手损伤为九级伤残,新野县纺织股份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赔偿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2254元。案发后,被告人史**家属退还诈骗金23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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