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地在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史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在“闲鱼”二手货交易软件上发布售卖移动硬盘的广告,并暗示硬盘中存有淫秽视频,后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向买家吴某某出售存有淫秽视频的希捷牌黑色二手移动硬盘一个。民警从买家处查获交易的硬盘后送检。经鉴定,硬盘中共有434个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5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史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先如实供述后翻供又再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甲在闲鱼网上发布的硬盘售卖信息截图、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截图、移动硬盘照片、硬盘部分内容截图、硬盘发货信息、快递单据截图(均有被告人史某甲的签字确认),证实被告人史某甲明知自己所出售的硬盘内存有淫秽视频仍以380元的价格出售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买家发现购买的硬盘内有大量淫秽视频后报警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扣押涉案硬盘一个,经鉴定证实涉案硬盘中共有437个视频,其中434个文件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贩卖淫秽视频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但对于是否牟某曾经翻供。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和被告人史某甲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三泉路派出所调取的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烨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0186****);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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