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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4********, 汉族,小学学历,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燕**村**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8 月21 日,被告人史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3 号楼**旅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男,56岁)所有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二手电动车行,非法获利500 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伍元(2,245 元整)。案发后(2019年11月6日),史某乙(被告人父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被害人王某某同意谅解被告人。

2、2019 年8 月26 日,被告人史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畅心园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邹某某(女,34岁)所有的宝岛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废品回收人员,非法获利140 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伍佰元(500 元整)。

3、2019 年9 月11 日,被告人史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畅心园小区** 号楼将被害人任某某(男,26岁)所有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废品回收人员,非法获利100 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壹点玖元(2,261.9 元)。

4、2019 年9 月12 日,被告人史某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心血站附近门洞内将被害人姜某某(男,29岁)所有的邦德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二手电动车店,非法获利150 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叁佰元(300 元整)。

5、2019 年9 月15 日,被告人史某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男,28岁)所有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卖给二手车车行,非法获利450 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伍佰元(500 元整)。

综上,被告人史某甲在2019年7月至9月实施作案五起,盗窃电动车五辆,非法获利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元(1,340 元),共计金额人民币伍仟捌佰零陆点玖元(5,806.9元人民币)。

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龙沙区**旅店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卖车协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线索征集通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 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辨认照片19张;

6. 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都宏娣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拾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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