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甲因不满本村村民杨某某、史某乙二人2015年在苏州打工时,在“斗地主”群内骗其钱财,与本家兄弟史某丙(另案处理)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史某乙,将二人带至其家中。史某甲在其家中用电缆光纤线对杨某某、史某乙殴打。后史某甲、史某丙二人带杨某某和史某乙找到本村村民康某某将其三人又带至本村水厂内以证实杨某某、史某乙打牌骗取其钱财的事实。期间,史某甲又用电缆光纤线对杨某某、史某乙、康某某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史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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