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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号车库。被告人史某甲2016年3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史某甲2019年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史某甲酒后驾驶苏CZ****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阳小学门口处碰撞道路内防护栏,致苏CZ****小型普通客车及防护栏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史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史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160.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史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沛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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