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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街**号**单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01时10分左右,被告人史某甲酒后驾驶晋A****N号小型轿车,从长治路世贸商务中心出发,途经长风街、平阳路、南内环街,左拐上建设路高架桥,行驶至火车站地下通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141.0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3401****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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