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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介绍卖淫)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37088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号**幢**室现住址同上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以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甲从2018年初至2019年9月,利用微信、QQ等网络即时聊天工具从网络上介绍卖淫女在本区从事卖淫活动。史某甲利用微信号介绍卖淫女卖淫,利用QQ号招揽嫖客。利用微信号专门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资金结算。

被告人史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前往嫖客指定场所或者让嫖客前往卖淫女所开房间的方式开展介绍卖淫活动。卖淫女以每次800元或1400元价格,向嫖客提供性交、口交、“打飞机”等性服务,史某甲每次从中抽头获利300元或400元。经查,其用于资金结算账户中流水达到数十万元,目前核实卖淫女3人,卖淫次数十余次,获利数千元。

1、2019年9月5日卖淫女刘某某在被告人史某甲的介绍下前往朝阳医院对面的**房以800元价格向嫖客王某某供一次性服务。 

2、20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5日卖淫女陈某某在被告人史某甲的介绍下在自住的**酒店以800元或1400元价格向吴某甲、温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史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鲍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

3、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卖淫女吴某乙在犯罪嫌疑史某甲的介绍下在自住的**酒店以800元或1400元价格向宫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吴某乙、宫某某、温某某、朱某某、史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鲍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通过网络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有期徒刑4年4个月到4年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雪焱

助理检察员:杜海啸

2020年5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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