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 69岁,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42431195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7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乙,男, 67岁,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42431195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人,平遥县**乡**村村委主任,住本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7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8年以来,在被告人史某甲任**村支部书记、被告人史某乙任**村村委主任期间,为解决**村修路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史某甲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以向村民批宅基地的方式每间宅基地收取3000元左右,由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签批,违法向村民共收取宅基地地皮费28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史某甲参与收取宅基地地皮费2477000元)。将多块村集体土地批给村民用于建房,经平遥县国土部门调查:共占用耕地26.13亩、设施农用地14.14亩,建设用地67.55亩,合107.8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刘某丙、梁某丙、赵某某、刘某丁、雷某某、刘某戊、梁某丁、梁某戊、温某某、刘某己、梁某己、刘某庚等的证言;
3、平遥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材料、地类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村支部(总支)委员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平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史某乙)、**村批地基占用土地花名表、**村村民建房花名表、**村宅基地地皮费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等书证;
4、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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