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桥**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桥**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登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桥**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桥**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4月14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乙、史某甲等5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史某甲伙同被告人史某乙驾驶租赁的面包车,窜至清镇广大城项目部杭州大一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仓库,夹断玻璃门锁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约1500米电缆线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2020年6月2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720元。
2.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史登方、史某甲、史某乙、陈勇驾驶租赁的面包车,窜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央国际书香里一楼门面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仓库,夹断玻璃门锁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约1500米电缆线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2020年6月2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剪两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登方、陈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定(2020)336、35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登方、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登方、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登方、陈勇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登方、陈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史某甲、史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史登方、陈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 徐新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登方、陈勇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作案工具钢筋剪两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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