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史某甲(又名史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7时许,在被告人史某甲家房后,史某甲与同村人史某丁因拆电表箱之事发生口角,后史某甲与其弟被告人史某丙将史某丁打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史某丁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史某甲、史某丙被抓获归案,已赔偿史某丁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戊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