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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佀某某盗窃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史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暂住南通市港闸区**医院宿舍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号)。史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南通市港闸区**医院宿舍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公房**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史某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史某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7时许,史某甲、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超市**楼下停车场内,利用被害人孙某某车钥匙未拔便利条件,窃得其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819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任某某、史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史某甲、某某的供述;

5.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史某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史某甲、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史某甲、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史某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史某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

1. 史某甲、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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