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5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6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史某甲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家中非法种植罂粟871株。经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满城区公安局坨南刑警队委托鉴定的植物品种为罂粟(属罂粟科罂粟属的一个种),系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史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抽样笔录、清点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史某甲种植毒品原植物现场视频、清点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非法种植罂粟87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翀
张园园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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