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在个旧“**饰品经营部”以2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一条疑似象牙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象牙制品,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208元。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在个旧“**饰品经营部”以6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一个疑似象牙平安扣。经鉴定,该平安扣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象牙制品,经济价值为人民币812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在个旧“**饰品经营部”以11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一个疑似象牙平安扣。经鉴定,该平安扣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鲸制品,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经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通知,主动到该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其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737****。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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