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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27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情感纠纷,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弄到其车牌号为鲁D*****的小轿车上,夺走并关闭黄某某的手机,限制黄某某的人身自由,争吵期间用催泪瓦斯喷射威吓黄某某,先后将黄某某带至周口淮阳县、湖北境内、湖南省平江县,一直将黄某某控制至2016年9月3日17时许,才将黄某某送回,黄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70余小时。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的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集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被非法拘禁带走时青行小学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

3、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工具史某某开的车辆进行了扣押。

4、短信记录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被史某某非法拘禁期间,黄某某的弟弟黄某甲多次与史某某发短信让史某某带其姐姐回来。

5、谅解书、保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及黄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已对史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了谅解,被告人史某某保证不再骚扰黄某某。

6、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史某某经常骚扰其妻子黄某某,2016年8月31日下午3点多,其与其妻子黄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说史某某去学校找她了,被校长王某某撵走了,黄某某害怕发生啥事就让其开车接她,并说如果接不到她,就让其报警说史某某把其弄走了,其到青行小学接黄某某,没有接到她,其就报警了。

7、证人王某乙(又名王某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三点左右,一个30多岁的男的开个白色轿车带个墨镜到其小学找黄某某,其以上课期间不接待为由把他撵走了,放学后,公安民警打电话问黄某某的情况并问她什么时候走的,其打电话问学校的吴某某、黄某乙老师,他们都说黄某某最后走的。

8、证人黄某乙、吴某某证言证实:当天放学黄某某脸色不好,黄某某是最后走的。

9、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一个自称是杨楼村的男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其大女儿黄某某在江某某家快受死了,问其还管大女儿的事不,如果不管,他就把江某某弄死等。

10、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姐夫江某某打电话说经常骚扰其姐的史某某把其姐绑架了,其打其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

1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其和史某某今年5月份开始交往的,交往有一个月左右,史某某就开始让其和丈夫江某某离婚,其不同意,他就开始威胁其,并说要弄死其老公和孩子,把其一家人都弄死完等。从这以后,其两个经常吵架,8月31号下午3点多,其在学校上课时,史某某到学校找其,校长让他出去了,之后其就给老公江某某打电话说了这情况,让他放学来接其。下午放学,江某某还没到,史某某跑到办公室一手抓住其胳膊,一手揽着其腰,硬生生把其拽到车上,因为怕丢人,其在学校也没跟他争执。他把其拽到车上以后就问其和江某某离婚不,其说不可能,他就把其手机夺走了,期间江某某给其打电话,史某某挂断后关机了。其就在车上和他争吵,他就用一只手勒住其的脖子,一只手开车。其俩一路争吵,走到睢县南面一点,他把车停了,其俩还一直在吵。他就拿出来一瓶催泪瓦斯朝着其喷,其呛的迷迷糊糊的,连劝带嗷的让他回去,但是他不回去,然后史某某就开车带其上了高速,走到淮阳服务区的时候他停下来了,期间其尝试逃脱,但是都被他控制住了,其想去厕所解手,他也不让去,让其蹲在车旁边解手,始终连跑的机会都没有。在淮阳服务区待了约六个小时左右,天亮了又继续往前走,一直到晚上七八点,跑到了湖南省平江县城,他开了一个宾馆,把其拉进去了。到宾馆以后其一直哄他,并以死相逼,让他带其回去,可是怎么也说不通,就是不让其走,不能离开半步。其想往家打个电话,他也不给其手机,其以死相逼说要咬舌自尽,他仍不让其走,其给他要手机要给其妈打个电话,他还是不给,其俩打了起来,后来说了很长时间,他才算把电话给其了,电话接通后,其妈喂了一声就没声音了。其担心其妈有什么情况就放声大哭,他看到这情况才同意回去了。在回来的路上,其俩在了武汉黄坡一个宾馆住了一夜,当夜其俩发生了性关系,其尽管不愿意,但为了回来,他提什么要求其都同意,到9月3日那天晚上9点多,史某某开车带其到睢县中医院门口,他开车走了,其家里人接住其,其就来报案了。

12、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实:其跟黄某某几年前就认识,黄某某跟他丈夫关系不好要闹离婚,其就跟她交往了,期间黄某某光说离婚就是不离,2016年8月31日那天早上8点多,黄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离不了婚,其听这就烦了,其想着他们离不了婚,其就把她拉走,然后到下午3点多其开着其的鲁D*****现代车去了学校,到那校长王某某说上着课嘞,其就走了,等到下午5点放学的时候,其又去了学校,拽着黄某某的手把她拉到其车副驾驶的位置上了,其开着车拉着她往南走了。期间把她的手机夺过来关机了,把自己的手机也关了,期间其用催泪瓦斯朝车玻璃上喷了一下,把黄某某熏的头晕,其让黄某某在车外面呆了半个多小时,黄某某清醒后,其就开车带着黄某某上了高速,跑到淮阳服务区在车上歇了一晚上,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其又开车带她走,路上其把手机给了黄某某让她校长请了假,到湖南平江县其俩在宾馆住了一夜,晚上她弟弟发信息让其回去,其不回去,其俩说恼了,她当时气晕了,其要给她看病她不去,还是闹着要回去,并说她妈有病,其让她给她妈打了个电话,电话通了她妈没吭声,黄某某就哭着说她妈病情厉害了,不会说话了,其一看这情况,就同意回去了,到9月3日那天晚上9点多其把黄某某送到了睢县中医院。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短信记录,谅解书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在其车上,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长达70余小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杨永力

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共77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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