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住安阳市**区**大道**号院平房**排**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2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史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以需要资金为由,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后,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胡某某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17号门面房、北关区“左岸风景”小区2号楼3单元603室设立两个融资点,以3%月息及每存入1万元返利700-1500元现金为诱饵,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2010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史某某在“左岸风景”小区担任胡某某的会计,每月工资1000元。2011年3月份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史某某积极宣传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实力,承诺高额利息和返点,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史某某以大农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笔,涉及合同金额352万元,已支付利息423900元,支付返点金额212000元,造成群众损失2947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2020年1月3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工作组已经向受害群众兑付的资金占受害群众损失资金的40.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2、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对关于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等书证;4、被害人陈述及相关借款手续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胡某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承诺高额利息和返点,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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