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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镇**分场**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8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自2018年7月至今,擅自占用林地2处用于种植农作物,其中一块面积为18.3285亩(1.2219公顷),位于向海保护区境内通榆县**牧场**分场,1林班1371、1376、1391、1397小班内;第二块面积6.387亩(0.4258公顷),位于向海保护区境内通榆县**牧场**分场,1林班1371、1376小班内,地类为纯林,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2处林地均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通榆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通榆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通榆县**畜牧场有限公司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收费票据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通榆县吉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5、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茂军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通榆县**镇**分场**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碟壹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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