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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小港镇北荣村北荣组576号,因涉嫌重婚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史某某与熊某某自1999年起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于201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一直未生育。2017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离开熊某某去广东省**市打工,之后认识了同在深圳务工的贺某某。2018年起,史某某与熊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深圳租房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一女孩。2019年11月28日,史某某向丰城市公安局小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邹某某等二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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