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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2008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正定县**村家中利用推牌九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达四万余元。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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