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2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局库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份某天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在吸毒人员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后史某某拿着张某某所给的50元在范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处购买一小包毒品,后二人在张某某家中共同吸食。
2、2015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将二包海洛因装在身上,来到本市**路**家属院张某某家中,张某某给其100元让其购买毒品,后史某某离开张某某家中,假装购买毒品,于下午17时许返回至张某某家中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从史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纸包装白色粉末物二包(净重0.18克,检出毒品海洛因)和毒资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检察员:蒋艺华
2015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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