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新田县石羊镇金鸡岭村木材检查站附近信号塔下将一小袋冰毒(约0.1克)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镇**村村民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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