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假名字假身份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132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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