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谎称自己是律师,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马某某疏通关系打赢官司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照片、律师执业证照片、搜查照片、银行流水、谅解书、民事判决书、律师身份信息核实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被告人居住地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手机鉴定;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轨迹查询;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依蔚
书 记 员王伟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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