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村**,个体。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上预留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史某某。史某某遂冒充河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技术总工的身份与李某某来往,并谎称其可让河北省政府东院的办公楼装修工程使用李某某的瓷砖,进而诱使李某某进购了80余万的定制瓷砖,致使其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期间,史某某多次让李某某请其吃饭、在西三庄塞纳河洗浴中心等地消费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5万余元。
2015年间,史某某谎称能帮李某某及其父母购买便宜团购房,鼓动李某某及其父母将二套房产进行了变卖,造成被害人及其父母的巨额财产损失,致使李某某父母租房度日,身心健康受到沉重打击。
2015年,被告人史某某谎称其可让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通过省教育厅的关系以定向委培的方式到中国人民大学读书,致使被害人女儿未能正常填报志愿读取大学。期间,史某某以给人送礼为由多次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盛世天骄小区等地骗取李某某钱款10余万元、飞利浦空气净化器一台。2016年期间,史某某以需要向中国人民大学缴纳上学费用为由骗取李某某10万元未遂。2017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又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女儿安排上学一事意图再骗取30万元,后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长达2年多时间内,被告人史某某上述行为不但给被害人的家庭财产造成巨额损失,也造成被害人女儿至今未能读取大学,给被害人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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