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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2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在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让欲购买者先支付货款或定金的方式,骗取林某某人民币60万元、李某某人民币25.48万元(实为汤某某、尹某某购买)、杨某某人民币16.5万元、张某某人民币3.685万元、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06.665万元。史某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并未发货,将货款在赌博网站上用于赌博。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到任丘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6.6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英

检察官助理:刘慧

二〇二〇二十五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起诉书八份,逮捕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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