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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郑某某、自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史某某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史某某注册了宿迁深特良种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后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各类种猪、仔猪的广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通过收取订金、货款不发货或少发货、发送不符合约定品种的猪等手段诈骗郑某某、自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被告人史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买卖5头品牌种猪的协议,并收取了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史某某发货了自己以人民币4000元购买的2头种猪给张某某,拒不发货剩余种猪。

2.2019年11月,被告人史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买卖4头品牌种猪的协议,并收取了王某某人民币7800元。后被告人史某某发货了自己以人民币3000元购买的种猪给王某某,拒不发货剩余种猪。

3.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以收取订金不发货的手段骗取自某某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与黄某某达成买卖2头太湖种猪的协议,并先后收取了黄某某货款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人民币3800元购买了品牌低于太湖种猪的2头苏太种猪给黄某某,并拒绝依约发货太湖种猪。

5.2020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以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手段骗取郑某某人民币68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以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手段骗取罗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自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候审 ;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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