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史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石油生意,史某甲负责经营,张某某负责投资,利润二人平分。2012年9月4日,张某某向史某甲支付60万元投资款;2012年9月25日史某甲编造石油生意急需投资款等理由要求张某某再次投资10万元,后张某某向史某甲支付10万元,史某甲将该10万元全部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张某某。
被告人史某甲于2019年5月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史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甲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 3.证人史某乙、史某丙、杨某某等人证言;4.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短信照片、欠条、晋中日报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珍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三卷、通话录音光盘一张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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