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0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份, 被告人史某某以本人名义伪造**医院病历、发票等假手续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新农合医保资金11394.29元(此笔钱于2017年1月10日转入宋某某建行账户),因史某某当时报销没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故使用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报销资金,宋某某将收到的报销**医保资金以现金方式交给史某某。 2017年1月份史某某又以此假手续在**县民政局报销大病救助款20000元(此笔钱于2017年3月10日转入史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共计31394.29元。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史某某在其母亲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焦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小广告联系,伪造河北省**大学第四医院住院病例、发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骗取医保资金10980.85元(此笔钱于2017年4月27日转入史某某建行账户);骗取**县民政局大病补助款12000元(此笔钱于2017年6月14日转入史某某建行账户);共计22980.85元。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伪造变造虚假手续,骗取医保资金和大病救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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