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魏某某、左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内黄县**社区经营“**化妆品”期间,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送积分后兑换化妆品且全款返还、10000元25天出具1000元“高息”、充当“店销员”走化妆品流程获取奖励等活动为由,骗取客户及同事共计298000元,全部用于购买网络“彩票”。截止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共输掉400000元。
2020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以10000元25天出具1000元“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被害人魏某某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7000元,尚有3000元未退还。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甲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袁某甲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10000元,尚有30000元未退还。
2020年2月26日、2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3000元,尚有7000元未退还。
2020年3月1日、3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35000元,尚有5000元未退还。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充当“店销员”走化妆品流程获取奖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乙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以“**化妆品总公司”充值50000元送100000积分,可兑换价值10000元化妆品,且一个月后全款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给被害人253000元,尚有45000元未归还,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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