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云南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22日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担任云南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A区物业项目点(兰苑洋房、兰苑上居)客服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项目点物业费、水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2278元挪为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 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红塔区。(电话:1998777****;1388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