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07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栋**室(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5********,汉族,大专肄业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宜都市**乡**号。2018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9日、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四次在长沙市岳某某**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给被告人史某某、宁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谋房博客小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被告人史某某;
2、2018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村多芬艺校篮球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约2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及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史某某;
3、2018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谋房博客公寓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4克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被告人宁某某。
4、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谋房博客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被告人史某某。
2018年5月11日22时许,在被告人史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了疑似冰毒12.81克、疑似麻古3.82克。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二、被告人宁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宁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单元**房的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给肖某某(已行政处罚),并四次容留肖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宁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肖某某,之后被告人宁某某容留肖建宏在长沙市岳某某**栋**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
2、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宁某某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肖某某,之后被告人宁某某容留肖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
3、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宁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肖某某,之后被告人宁某某容留肖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
4、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宁某某容留肖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史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岳某某**胺粉末贩卖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陈某某;
2、2018年5月11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史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两人相约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附近交易毒品,之后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史某某处扣押疑似麻古0.09克、疑似冰毒0.28克。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被告人宁某某系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月24日
附:
1_、被告人胡某某、宁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
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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