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史*,曾用名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桐柏县**,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桐柏县安棚镇**,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0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史*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史*、史**来到桐柏县安棚镇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二化建公司的临时仓库内,盗走钢管11根,后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不锈钢管市场中等价格为6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侯**等人证言;
3、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史**、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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