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行政村**村**号**号,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现住延安市宝某某**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后半年至2017年正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放置麻将桌两桌,以打“划水麻将”的方式组织李某某、宜某某、崔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贺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赌注为1万元或者3万元不等,每人每锅抽4分,1万的锅子 就是每人抽400元,4个人共抽1600元,2万的锅子每人抽800元,4个人共抽3200元,3万的锅子每人抽1200元,4个人共抽4800元,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记账、提供服务等,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向参赌人员索要赌账,该赌场累计赌资19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2.证人周某某、崔某某、贺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18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二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其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