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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5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白元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平等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平等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送至伊川县看守所羁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经人介绍,在伊川县鸦岭镇**村“**沟”(小地名)购买该村多户村民家的欧美杨178棵,并雇佣人员,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178棵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被伐的178棵欧美杨,立木材积(立木蓄积)66.9086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是一般商品林(地)。

二、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甲家位于鸦岭镇**村“**沟”(小地名)的欧美杨36棵,并雇佣人员,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36棵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被伐的36棵欧美杨,立木材积15.2751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是一般商品林(地)。

综上,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共计滥伐林木欧美杨214棵,合立木材积82.18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票据、伊川县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王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82.18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1029

  

附: 1.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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