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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票据诈骗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犯有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史某某先后通过网络购买6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手后,其主动联系出售铝制品的客户购买货物,并要求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货款。2019年6月5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先后使用5张伪造的出票金额共计665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肃宁县**乡**村冯某某价值650370元铝锭;2019年10月31日,史某某使用冯某某退回的一张伪造的出票金额为105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了肃宁县**乡**村黄某某价值103425元铝锭;2019年11月6日,史某某使用一张伪造的出票金额为95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南皮县常某某价值93290元铝板,上述骗取的货物价值共计847085元,目前已经归还413290元,尚有433795元未归还。货物骗到手后,史某某主动联系倒卖铝制品的客户并将货物出售,经查,被告人史某某将骗取的货物出售共计获得赃款704803元,所得赃款中的370000元用于偿还冯某某、常某某损失,剩余334803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说明、前科说明、办案说明、承兑汇票、银行流水查询明细、银行查询凭证、房产车辆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短信通知、车辆照片、快递收发记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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