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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号,2010年4月因持刀抢劫被山东省劳教所劳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在北京返回原籍山东省临清市**庄**村途中,在106国道献县**村南106国道东侧自己楼房处,盗窃了一辆装有电锯、电锤等装修工具的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评估该车及装修工具价格为2438元。

2020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史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庄**村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12月24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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