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悦电脑城外星人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OPPO REN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77元)及手机壳夹层内的人民币120元,后又在该网吧窃得被害人彭某某VIVO X7手机1部。涉案两部手机均已销赃并灭失。
2020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史某某在昆山市柏庐南路拓宇网吧内,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华为NOVA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58元。涉案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NOVA6手机、苹果手机、人民币(照片)等物证;
2.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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