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和2019年12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下岭贝喜尚网咖,看见被害人郭某某躺在电脑机位的椅子上睡觉,史某某趁郭某某熟睡把郭放在头部旁边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77.89元)并离开网咖。次日16时许,史某某再次来到喜尚网咖时被郭某某发现并抓获,侦查人员到场后在史某某身上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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