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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平鲁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骑电动车行至开发南路渤海湾宾馆南侧OPPO手机店内,趁店员不备从柜台内盗走一台OPPO Reno3Pro 5G手机(蓝色星夜,8GB+128GB,进货日期2020年7月3日,新机待售)。经朔州市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2795元。被盗手机OPPO Reno3Pro 5G现被查扣,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朔城区天鹰手机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趁店员不备从柜台内盗走一部华为NOVA7Pro手机(7号色,8GB+128GB,全新待售)。后经朔州市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3034元。

3、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骑车行至西山人家北区西门外阳光便利店,在店内盗窃一条硬盒中华香烟,在离开时被店主发现遂骑车离开。后被该店店主及邻居驱车追赶,于是被告人史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条中华香烟扔进店主车内后迅速逃离。经朔州市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中华香烟价值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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