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49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兰大一院公交车站,乘坐由东向西行驶的58路公交车,在车上趁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伏某某的“INTKI”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13.0元)。作案后,被告人史某某在盘旋路公交车站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手机。破案后,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刑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4月2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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