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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7年****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柘城县安平镇侯庄村被害人候某某的超市内,以买东西为掩护,利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七次盗窃超市内的牛奶、青菜、食用油等物品,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五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被害人候某某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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