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办事处*********组,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 12月23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东桥路玩家国度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的时候,史某某将杨某某的一部黑色的vivoY3手机盗窃走,该部手机被史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本县小转盘一二手手机店。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038元。 

二、2020年12月13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黔西县城关镇十六米街燕山网吧网络会所网吧上网。趁被害人龙某某睡着的时候,史某某将龙某某的一部银白色的OPPOK5手机盗窃走,该手机史某某以600元的卖给商业街一二手手机店。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274元。

至2020年12月26日史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1000元已被其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保修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拘留证等等程序性文书;2.被害人杨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及照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盗窃他人331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这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少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